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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环保审核二

一、审核对象
申请进口、利用可用作原料废物的单位。

二、审核依据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三、服务内容
办理进口、利用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核准手续。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原件3份);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表)》(原件3份);
3、废物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首次申请;
4、前次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和海关《废物进口登记表》(复印件3份)——再次申请。

五、办理程序
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提交经利用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查同意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对废物利用单位进行查勘。对具备条件者,编制《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报告书(表)》,发给《进口废物申请书》。完成初审意见的签署,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提出进行整改的具体要求,并监督实施。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提交材料齐全,填报内容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查勘、签署意见、报批时间)。

七、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也可通过杭州市环保局绿网查询并保持一个月(网址:www.hzgreen.com);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
责任单位: 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地址: 新华路112号
联系电话: 87238578
联系人: 陆树立
责任单位电话: 8723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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