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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GB5085.3-1996


前 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2.1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2.2 浸出毒性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3 引用标准

    GB/T15555.1~15555.1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4 浸出毒性鉴别值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则该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表1 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浸出液最高允许浓度,mg/L

1

有机汞

不得检出

2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0.05

3

(以总铅计)

3

4

(以总镉计)

0.3

5

总铬

10

6

六价铬

1.5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50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50

9

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

0.1

10

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100

11

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

10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

1.5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50

14

氰化物(以CN-计)

1.0

    5 测定方法

2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方法

来源

1

有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2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

3

(以总铅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4

(以总镉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5

总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5555.5

 

 

(2)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6

 

 

(3)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15555.8

6

六价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5555.4

 

 

(2)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15555.7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9

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

铍试剂Ⅰ光度法**

 

10

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电位滴定法*

GB/T14671

11

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

(1)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法

GB/T15555.9

 

 

(2)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0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3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15555.11

14

氰化物(以CN-计)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

    *暂时参照水质测定的国家标准,待有关固体废物的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暂时参考《矿石及有色金属分析手册》,第146页,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分析室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90)。待有关固体废的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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